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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出租出借包装收取押金是否计税.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335567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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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出租出借包装收取押金是否计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1、对企业生产销售带包装的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包装物是否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也不论这部分押金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凡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按产品所适应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对水泥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水泥纸袋押金,暂免征收增值税。 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

2、,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规定处理。纳税人应注意:包装物押金不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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