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前留抵的进项税可以继续抵扣吗问:我们是某省一家小型纺织厂,2000年4月因当时财务核算不够健全,被国税机关取消了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当时,我厂财务账面上尚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0余万元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5万元。3个月后,经我厂再三申请,国税机关终于恢复了我厂的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可国税机关却不同意我厂继续抵扣原来留抵的20余万元进项税额和5万元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请问,国税机关这样处理对吗? 答:根据国税函20005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
2、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在其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国税局不允许你厂抵扣原来留抵的20余万元进项税额和5万元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是正确。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