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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寄往境外的样品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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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寄往境外的样品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是100%外销的外商投资企业,样品经报关后寄往境外,有的收取外汇,但有的并没有收取外汇。该样品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现行出口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对生产性企业自产之产品出口境外的,一般实行“免、抵、退税”政策,而所谓“样品”等作为其自产产品的一种,若用于出口,亦应当适用前述政策。当然,因为样品的出口一般均是对外贸易过程中,境内外的交易双方就交易标的的质量、性能、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确定的依据,一般并不属于随后签订之货物出口合同的标的组成部分,因此,一般也是不收取外汇的,显然与作为对外贸易标的物的货物出口本身存在着差别。那么,对该等样品出口是否也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呢? 我们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之规定,样品出口时,显然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但是,如果该样品最终作为产品而在境外销售出去,并收取了外汇的,则该出口样品可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可见,样品出口是否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取决于该样品是否最终在境外销售并且收取外汇。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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