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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进生产技术进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国专利法》,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本单位专利工作基础任务是落实实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职员发明发明主动性,推进我单位科技进步;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实施本单位任务或关键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发明发明为职务发明发明.职务发明发明申请专利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同意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发明,申请专利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同意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发明,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协议,对申请专利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作出约定,从其约定.
第五条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单位应该依据相关要求对职务发明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给奖励;—发明发明专利实施后,依据其推广应用范围和取得经济效益,按相关要求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合理酬劳.
第六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是专利管理主管部门,其职责包含:
(一)制订并实施单位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计划中;
(二)负责对职员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宣传培训;
(三)激励职员开展发明发明活动,为职员提供相关专利事务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定,专利协议立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协议登记和专利广告证实等事宜;
(五)保护本单位专利权和预防侵犯她人专利权,办理相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单位专利资产,预防专利资产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和本单位相关专利文件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订本单位专利战略,为经营决议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相关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和酬劳;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单位专利发展专题资金;
(十三)其它和企业专利工作相关事务.
第八条 本单位专利资产管理包含以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确实定,职务和非职务发明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定;
(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战略研究和制订;
(七)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立案;
(八)其它和专利资产相关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专利资产评定: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和外国企业,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或许可外国企业,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定其它情形.
第十条 单位专利资产评定,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定资格资产评定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需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件检索和分析,避免反复研究和侵权,同时利用专利制度规则,提出能取得最大市场利益相关技术路线和技术处理方案提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需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 单位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进出口;
(二)未在中国销售过原材科和产品进口;
(三)未在其它国家和地域销售过原材料和产品出口.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目标在于取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发明现在和潜在市场,以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发明发明,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应立即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单位《发明发明专利申请表》(见附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关键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发明发明技术特点包含新奇性,发明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说明,并依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发明专利性作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相关要求作出初审意见;
(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
(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紧,专利申请部门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紧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审批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友明发明进行专利文件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企业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四)企业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同意后,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专利申请办理
(一)专利申请依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大小分为:一般级,关键级,重大级.
1.一般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大小均通常专利申请;
2.关键级专利审请,是指含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发明性高,属中国外首创,代表技术时尚或发展方向,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企业处于市场优势地位专利申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专利申请关键性等级不一样,按不一样方法办理.
1.一般级专利申请办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单位专利申请人办理;
2.关键级专利申请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在组织本单位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好保护范围和方法后,组织单位内部专利代理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3.重大级专利申请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本单位优异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专利代理机构优异代理人员进行具体讨论,确定最好保护范围和方法后,组织单位内部优异专利代理人或委托资质较深专利事务所代理.
第四章 专利许可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和其它单位合作研究,开发或委托研究,开发签署相关协议时,协议应该包含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结果归属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单位对应要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和中国外组织或个人签署合作研究,开发或委托研究,开发协议中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归属;
(二)本单位和合作方或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专利转让,许可等管理权限和管理方法;
(三)本单位和合作方或承接方投入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百分比和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分享措施和百分比.
未签署协议或协议未约定,项目中产生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负担者持有或全部.
第二十条 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检索.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汇报,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引进技术包含第三方专利时,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包含第三方专利时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单位发展要求,应主动为单位实施中国外专利技术服务.各部门对单位持有或全部专利技术,应主动实施,本单位无条件或不能充足实施,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她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实施她人专利技术或许可她人实施本单位专利技术,应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应该到协议签署地或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技术转让协议谈判,签署,应有知识产权管理部专利管理人员参与,并根据国家和本单位相关技术协议要求实施.
第五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五条 单位及职员有权保护本单位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单位正当权益,发觉侵权行为;应立即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需时可请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单位应避免侵犯她人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 侵犯本单位专利权行为包含:
(一)未经我单位许可生产,销售和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产品.
(二)未经我单位许可进口和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产品.
(三)将我单位专利号标识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单位专利产品行为.
(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行为.
(五)未经我单位许可展示和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产品和技术,和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专利权益包含海关保护,要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立即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立案.
第二十八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办理,必需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法律事务部办理.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诉讼,应有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相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立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立即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时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专利和专利申请,要给予论证确定并建立管理档案.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条 本单位应充足利用专利信息,掌握和本企业相关中国和国外申请专利动向,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她人专利,应立即提出撤销专利权请示或提出宣告无效请示,排除不应授权专利.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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