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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泉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泉州物协”。英文译名“QUAN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英文缩写:“QZPM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泉州地域从事物业管理企机关、物业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士自愿参与组成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培育和发展泉州地域物业管理市场,促进中国外同行业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和管理组织服务,维护物业管理企业正当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架立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泉州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友好社会做出主动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是在泉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含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本协会接收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泉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在福建省泉州市建设大厦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1、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本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经验交流,制订行规行约,立即向政府反应行业提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2、帮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订行业企业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落实政府相关政策,协调实施中出现问题,推进企业横向经济联络和技术进步,培育大型物业管理企业集团,提升全行业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了解掌握物业管理企业基础情况,开展物业管理调研,探讨处理行业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职员培训等服务。
4、为会员企业管理和发展提供多个服务;搜集整理中国外管理信息;组织参与中国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提供并开展咨询服务,举行各类技术业务培训,提升会员企业素质。
5、代表本行业参与各项中国外专业会议,接待各专业团体来访。
6、承接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企业委托办理事项,开展物业管理质量评优活动,为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咨询、评定、招投标代理等服务。
7、开展多种有偿服务经营活动,依据需要兴办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经济实体和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以单位会员制为主,也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是从事物业管理并经同意取得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
(四)个人会员必需是热心物业管理事业,有一定实践经验教授、学者、社会著名人士或相关部门责任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批评提议和监督权;
(五)经过本协会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应意见,维护其正当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实施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正当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工作;
(四)按要求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
(六)主动参与本协会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假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三次以上不参与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1)实施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能够采取书面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书面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经过,报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同意后,方可继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内部机构、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部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起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通常性开支由会长审批,大项目开支列入年度计划,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具体开支时由会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年度审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兼)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提议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经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泉州市民政局立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并报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泉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泉州市民政局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泉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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