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企业年度汇报内容和格式准则(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年度汇报正文
第一节 关键提醒
第二节 企业概况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四节 全部者权益股本(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节 董事会管理层汇报
第七节 其它关键事项
第八节 财务汇报
第三章 年度汇报摘要
第四章 附则
附 件 证券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编制通常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要,规范证券企业年度汇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升证券企业财务信息质量,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中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依据《企业法》、《证券法》要求经同意设置从事证券经营业务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以下简称“企业”)应该根据本准则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汇报。
第三条 企业标准上应该披露本准则列举各项内容。不过本准则一些具体要求对企业确实不适用,或企业还有本准则未能包含重大事宜,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况合适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发阅读不便前提下,董事会可采取相互引征方法,对各相关部分内容进行合适技术处理,以避免反复和保持文字简练。
第五条 企业年度汇报中财务报表必需经含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汇报须由该所最少两名含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六条 企业必需在年度汇报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财务会计资料(包含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企业有责任将年度汇报材料在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递交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凡出含有解释性说明、保留心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汇报,注册会计师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汇报,具体说明出具这类审计汇报理由及相关事项对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尤其是净资本影响等。
第八条 担任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证券企业管理措施》第三十一条要求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汇报。该评价过程是审计工作一部分,不应该作为一项单独业务。
汇报应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对应改善提议,对企业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点应有明确评价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企业违法违规事项给予合适关注,并充足考虑违法违规事项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汇报影响。对会计报表不直接组成重大影响违法违规事项,假如企业未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三条要求做出必需披露,或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披露内容存在异议时,注册会计师应以致函形式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汇报,并提议召开由监管部门、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参与三方会议,讨论相关事宜。
第十条 年度汇报全文按本准则第二章要求编制,企业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汇报全文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至以下单位:证监会会计部、机构部、沪、深证券交易所 和 ,将内部控制汇报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至证监会会计部和机构部,并将上述汇报文本一式两份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机构监管部。
如有致中国证监会函件,则应根据前款要求时间和方法分别将电子文件和文本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机构监管部。
企业还应将年度汇报文本文件根据上述日期要求报送至以下单位:沪、深证券交易所、企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一条 激励未上市证券企业将年度汇报摘要对外公开披露,年度汇报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
将年度汇报摘要对外公开披露企业,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汇报摘要发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和最少一个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报纸上。
年度汇报摘要列举各项内容均摘自年度汇报全文,在不影响信息披露整体性和不致引发阅读不便前提下,披露内容应努力争取精练、简练,篇幅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半个版面为宜。
第十二条 将年度汇报摘要对外公开披露企业,应该保持披露政策和披露内容一贯性和有效衔接,推行连续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企业董事会负责年度汇报编制和报送工作,应指定专员负责,年报编制需要各相关部门参与。企业董事会及其董事应该确保年度汇报及摘要内容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年度汇报立即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验。如发觉企业未按本准则要求立即报送资料,或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或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或未能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已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中外合资(合作)证券企业除遵从本准则外,还应遵从相关尤其要求。
第二章 年度汇报正文
第一节 关键提醒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年度汇报显要位置作出以下关键提醒:
“本企业董事会确保本汇报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担部分和连带责任”。
企业假如在汇报期内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作出以下关键提醒:
“企业经×年×月××会议同意,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解聘原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具体说明请见本汇报<其它关键事项>部分”。
假如实施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心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汇报,关键提醒中应增加以下陈说: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企业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心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审计汇报,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具体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二节 企业概况
第十七条 企业应披露以下介绍:
(一)企业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各单项业务资格;
(四)企业注册地址,企业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企业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企业指定负责年度汇报编制和报送工作专门经办人员姓名、职务、联络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十八条 企业应介绍其历史沿革,关键包含以前年度经历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应介绍其职员相关情况,关键包含:职员人数、专业结构、年纪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二十条 企业应采取图表或其它有效形式,简明介绍其组织机构,包含企业总部关键职能部门、境内外分企业、境内外专业子企业等,应披露境内外分企业、专业子企业地址、设置时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责任人、联络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披露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和技术服务站点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采取数据列表方法,提供以下财务情况指标年末数、年(期)初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净资本比率、流动比率、净资本、自营权益类证券百分比、长久投资百分比、固定资本比率、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采取数据列表方法,提供以下经营结果指标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关键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计算和披露应遵照以下要求:
(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净资产负债率、净资本负债比率、自营权益类证券百分比、长久投资百分比、固定资本比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总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计算公式以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流动负债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
净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年末净资产×100%
净资本负债比率=净资本/(负债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100%
自营权益类证券百分比=自营权益类证券帐面成本价值/年末净资产×100%(定义)
长久投资百分比=长久投资帐面价值/年末净资产×100%
固定资本百分比=(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在建工程帐面价值)/年末净资产×100%
净资产收益率=汇报期净利润/汇报期加权平均净资产×100%
(汇报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根据证监发[]11号《公开发行证券企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及披露》第五条公式分母规则计算)
营业费用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
总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年初(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年末(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2×100%
[(二)上述指标计算以母企业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帐面价值是指扣减折旧、减值(跌价)准备后资产价值,。其中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流动资产总额和流动负债总额是指扣除代买卖证券款和受托资金后净额。
(三)企业因会计政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应披露其累计影响金额,在披露“关键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年(期)初数和上年数时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数据。
(四)数据和指标排列应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汇报期数据。
第四节 全部者权益股本(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下表列示汇报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逐项说明改变原因。(看上市企业要求)
项目
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通常风险准备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全部者权益累计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降低
期末数
变动原因
第二十五六条 企业应具体披露其股本(或实收资本)在本汇报期内变动情况,包含增资扩股、重组合并等,应披露对应同意文号、作价依据、合并帐务处理方法、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六七条 企业应披露以下股东情况:
(一)汇报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有本企业5%以上(含5%)股份(股权)股东名称、年度内股份(股权)增减变动情况、年末持股数量(出资金额)及百分比、所持股份(股权)质押或冻结情况。若持股5%(含5%)以上股东少于10名,则应列出最少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给予说明。
(三)对持股10%以上前五名法人股东,应具体介绍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营业务、注册资本。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八条 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独立董事应披露其在本企业以外所担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包含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稽查总监、技术总监和合规检验官,或在企业担任上述相当职务人员。
第二十八九条 应披露汇报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和离任原因,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简明工作经历。
第二十九三十条 企业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应披露委员会组成人员姓名和简明工作经历。
第三十一条 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领取酬劳分别在20万元以下、20万元-40万元、40万元-60万元、60万元以上等各个区间总人数。上述人员在企业领取酬劳包含工资(含多种津贴、补助等)、奖金及其它酬劳等。
第六节 董事会管理层汇报
第三十一二条 企业应对本汇报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情况对关键业务及其经营业绩关键影响进行分析,为应对这些影响,企业对证券承销、经纪、自营和受托投资管理等各项业务作出重大战略性调整。
第三十二三条 企业应披露其各项业务(如证券承销、经纪、自营和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行业内竞争情况、企业所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分析,包含各项业务市场份额、业务地位和竞争优势等。
第三十三四条 企业应披露分部汇报信息,如汇报期内企业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组成、相对于上一汇报期改变情况及其变动原因等情况。企业能够依据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适合于本企业业务和地域分部标准。
第三十四五条 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披露证券经纪业务经营情况:
(一)按证券种类(如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和其它证券等)披露汇报期及上年代理买卖证券金额和市场份额,其中股票应区分A、B股分别披露。
(二)按债券种类(如国债、企业债券等)披露汇报期及上年代理已兑付债券金额。
(三)应披露网上交易金额及所占企业交易额比重。
(四)代理交易额包含新股发行、增发新股和配股认购额,不包含国债回购。
(五)市场份额是指该类证券交易额占沪深两市该类证券同一时期交易总额百分比。
第三十五六条 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披露证券承销业务经营情况:
(一)按发行类别(如首次发行、公募增发、配股、债券发行等)分别披露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主承销、副主承销和分销次数、承销金额和对应承销收入。
(二)应披露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上市推荐次数、项目和收入情况。
(三)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财务顾问次数和本年财务顾问收入情况。
(四)若包含外币,应按承销期末汇率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第三十六七条 应按自营证券种类(如A股、基金、国债、其它债券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自营证券规模、自营证券收益总额和自营证券收益率。
自营证券规模=汇报期自营证券占用成本累计日积数/汇报期天数
自营证券收益总额=自营证券差价收入+期末结存证券浮动盈亏-期初结存证券浮动盈亏-自营证券跌价损失+未实现收益
自营证券收益率=自营证券收益总额/自营证券规模×100%。
第三十七八条 应充足披露期末受托资产减值损失中应由企业负担具体金额,和汇报期内已支付和应支付承诺收益具体金额,并简明说明对汇报期损益影响。
应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受托投资管理资产增值收益情况和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资产增值收益率。
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汇报期受托资金累计日积数/汇报期天数
受托投资管理资产增值额收益=汇报期已实现结算受托资产增值额损益+期末未结算已实现损益-期初未结算已实现损益+期末结存受托资产浮动盈亏中应取得损益-期初结存受托资产浮动盈亏中应取得损益
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资产增值收益率=受托投资管理资产增值额收益/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100%
第三十八九条 企业应披露汇报期内开展新业务,营业部、服务部、分企业、专业子企业等新设和处理情况,重大资产处理、置换、剥离等情况,和这些活动所采取基础会计处理标准和对本期业绩影响。
应披露汇报期内企业重大资产委托她人承包经营或由她人租赁经营相关情况,包含期限、价款、对应权利义务等关键协议条款等。
第三十九四十条 企业应对汇报期内营业费用关键项目(最少前五项费用)进行分析,并说明比较上一汇报期增减变动原因。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披露在本汇报期内是否存在表外负债融资、帐外资产和帐外经营等情况,是否有违反以下要求行为:
(一)《证券法》第132条、第133条、第134条、第141条、第142条和第143条;
(二)证监发[]69号《相关证券企业担保问题通知》中相关担保要求;
(三)证监机构字[]59号《相关对证券企业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通知》中相关证券进行风险投资要求;
(四)证监机构字[]265号《相关规范证券企业受托投资管理业务通知》第四条第十八项中相关受托人严禁行为;
(五)《证券企业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相关严禁兴办实业要求;
(六)其它如挪用用户国债进行回购、违规拆借资金、违规发债等。
第四十一二条 企业应对汇报期末资产负债表流动性情况进行分析,并披露母企业和各专业子企业是否满足《证券企业管理措施》第三十三条相关流动性和净资本要求。
第四十二三条 企业应披露是否还存在还未清理柜台个人和机构债务问题,如存在,应明确说明其具体金额、性质、帐龄情况及偿付计划等。
前款所称柜台个人债务,是指证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过本企业或其它机构柜台以发行多种代保管单、超规模代剪发行企业债券和国债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不含机构)融资形成债务。机构债务,是指证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卖出回购证券、拆入资金等形式,向机构(商业银行除外)融资形成债务。
对经过柜台发行国债保管单所形成柜台个人债务,应单独披露。对机构债务,应分别披露逾期(包含没有协议期债务)和未逾期金额。
第四十三四条 企业应披露其关键融资渠道、长短期负债结构和为维持流动性水平所采取方法和相关管理政策,同时分析其融资能力、或有事项及其对财务情况影响,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现实和可预见未来融资策略和计划;
(二)所采取和计划采取融资工具;
(三)任何可预见融资成本重大变动;
(四)汇率和利率变动对企业财务情况影响分析及对策;
(五)抵押担保等或有事项及财务承诺对企业财务情况影响。
第四十四五条 企业应分析本年度现金流转情况,包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关键影响原因。
第四十五六条 企业应具体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各项风险原因,和这些风险原因在本汇报期内具体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七条 企业应对其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概要介绍汇报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意见、企业对此所作说明和对应改善方法和对前次内部控制汇报提出问题整改情况等。
第四十七八条 应概要披露企业治理结构现实状况、拟改善方面和相关方法等。企业应说明是否按《证券企业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独立合规审查机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人数。
第四十八九条 企业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含有解释性说明、保留心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汇报,应就相关事项作出具体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说明有不一样意见,还应披露独立董事其不一样意见。
第七节 其它关键事项
第四十九五十条 汇报期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介绍。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汇报期内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包含总金额,如汇报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企业应明确陈说“本年度企业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对以前年度和本汇报期内发生包含金额超出1000万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披露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三)已生效判决或裁决,应披露其实施或中止实施情况。
第五十一二条 应披露汇报期内收购、吞并或分立情况等。
第五十二三条 应披露汇报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改变情况。
第五十三四条第五十三条 应披露可能影响其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关键表外项目(如代保管证券、融资合约、关键承销协议、担保、抵押、质押等)总额及相关情况。
第五十四五条 第五十四条 应披露企业本年度被处罚或公开训斥情况,包含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财税审计部门处罚或公开训斥统计,和被财税、外汇和审计等部门做出重大处罚统计等。
第五十五六条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披露汇报期内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并根据证监会计字[]67发【】号《公开发行证券企业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酬劳及其披露》要求披露汇报年度支付给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酬劳情况。
若有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解聘原因。(参考上市企业)
第五十六七条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披露以下重大期后事项:
(一)企业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年度分配预案或决议;
(三)重大投融资行为;
(四)包含金额超出1000万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
第八节 财务汇报
第五十七八条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第五十八九条 第五十八条 财务报表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企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九六十条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表包含企业汇报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现金流量表。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条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企业已审计财务报表和未予合并特殊行业子企业已审计财务报表。被合并企业财务报表必需经含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六十一二条 第六十一条 企业编制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和上期相关数字之间,应该相互勾稽。
第六十二三条 第六十二条 企业提供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关键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和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六十三四条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汇报中必不可少组成部分,它包含全部和企业财务情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相关,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愈加好地了解财务报表关键信息,并应对比较式报表两个日期或期间数据均作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应该根据附件《证券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编制通常要求》要求编制。
第三章 年度汇报摘要
第六十四八条 企业应在年度汇报摘要显要位置发表以下关键提醒:
“本企业董事会及其董事确保本汇报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担部分和连带责任”。
假如实施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出具了无保留心见审计汇报,应明确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企业出具了无保留心见审计汇报”。
假如实施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心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汇报,应作以下陈说: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企业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心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审计汇报,意见内容概要和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概要说明已作对应披露,请注意阅读”。
第六十五九条 企业应披露以下介绍:
(一)企业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企业注册地址,企业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企业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第六十六七十条 企业应介绍其历史沿革,关键包含以前年度经历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六十七一条 企业应介绍其职员相关情况,关键包含:职员人数、专业结构、年纪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六十八二条 企业应采取图表或其它有效形式,简明介绍其组织结构,包含企业总部关键职能部门、境内外分企业、境内外专业子企业等。
第六十九三条 企业应概要披露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和技术服务站点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采取数据列表方法,提供以下关键会计数据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应收款项、坏帐准备、自营证券、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受托资产、长久资产、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流动负债累计、负债总额、实收资本(股本)、未分配利润、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受托投资管理收益、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润总额、净利润。
第七十一五条 企业应采取数据列表方法,提供以下关键财务指标和业务数据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净资本、净资本比率、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自营权益类证券百分比、长久投资百分比、固定资本百分比、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自营证券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第七十二六条 企业关键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计算和披露应遵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要求。
第七十三七条 因会计政策变动、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理等原因造成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披露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受到重大影响,应概要说明。
第七十四八条 企业应根据《证券企业净资本计算规则》要求计算净资本,并以净资本计算表方法列示期初数和期末数。
第七十五九条 企业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含有解释性说明、保留心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汇报,应披露审计意见内容概要和本企业董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概要说明。
第七十六八十条 企业应概要披露其股本(或实收资本)在本汇报期内变动情况,包含增资扩股、重组合并分立等。
第七十七一条 企业应披露以下股东情况:
(一)汇报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股前五名股东名称、持股百分比、所持股份(股权)质押或冻结情况;
(三)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给予说明。
第七十八二条 企业应对其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负债情况和关键融资活动进行分析,并作概要披露。
第七十九三条 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要求,披露汇报期内发生包含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概要披露其各项业务(如证券承销、经纪、自营和受托投资管理等)所处市场地位、市场份额和排名等;
第八十一五条 企业应概要披露汇报期内各关键业务活动发生重大改变及对本期业绩影响,如开展新业务,营业部、服务部、分企业、专业子企业等新设和处理情况,重大资产处理、置换、剥离等情况。
第八十二六条 企业应对其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简明评价,并概要介绍汇报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意见。
第八十三七条 企业应根据《用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措施》(证监会3号令)、《相关实施<用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措施>若干意见通知》(证监发[]121号)、《相关规范证券企业受托投资管理业务通知》(证监机构字[]265号)和其它相关要求,说明是否按要求完成对用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资金存管、是否存在挪用问题,并对用户资金安全性是否进行概要说明。
第八十四八条 除前条所述问题外,企业还应简明说明在本汇报期内是否存在表外融资、帐外资产和帐外经营等情况,是否有违反以下要求行为:
(一)《证券法》第132条、第133条、第134条、第141条、第142条和第143条;
(二)证监发[]69号《相关证券企业担保问题通知》中相关担保要求;
(三)证监机构字[]59号《相关对证券企业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通知》中相关证券进行风险投资要求;
(四)证监机构字[]265号《相关规范证券企业受托投资管理业务通知》第四条第十八项中相关受托人严禁行为;
(五)《证券企业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相关严禁兴办实业要求;
(六)其它如挪用用户国债进行回购、违规拆借资金、违规发债等。
第八十五九条 应概要说明以下关键事项:
(一)汇报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发生改变;
(二)根据涉诉债权和涉诉债务分别披露汇报期内及以前年度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包含总金额;
(三)关键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等;
(四)企业本年度被处罚情况;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六)重大期后事项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十六九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七一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企业年度汇报内容和格式准则》(证监会计字[]2号)同时废止。
附 件
证券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编制通常要求
第一条 《证券企业年度汇报内容和格式准则》中披露财务报表附注,其编制应该根据本附件要求,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正确地说明。
第二条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证券企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要求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第三条 本要求是对财务报表附注最低要求通常要求。不管本附件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议有重大影响财务会计信息,企业均应给予充足披露。
第四条 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
2、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准(看上市企业)3、企业采取关键会计政策、会计估量和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
43、税项
54、控股子企业及合营企业
65、财务报表项目附注要求
76、子企业和母企业会计政策不一致对合并会计报表影响(如有)
87、关键资产转让及其出售说明
98、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09、或有事项
1110、承诺事项
1211、资产负债表以后事项
1312、其它关键事项
第五条 企业概况应介绍企业历史沿革(包含改制情况、增资扩股等)、关键经营业务等。
第六条 财务报表编制基准(?)
汇报期内发生合并、分立事项企业,应说明处理合并、分立事项基础会计标准和作价依据。第七条 企业在汇报期内采取关键会计政策、会计估量和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账本位币;
4、记账基础和计价标准;
5、外币业务折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取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账户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取汇率,和汇兑损益处理方法;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方法。说明各关键财务报表项目标折算汇率,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处理方法;
7、现金等价物确实定标准。说明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等价物确实定标准;
8、合并(或汇总)会计报表编制方法。说明合并范围确实定标准,并简明说明合并所采取会计方法。子企业和母企业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进行调整,应说明子企业所采取特殊会计政策;
9、坏账核实方法。说明坏账确实定标准、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百分比、坏帐损失核实方法;
10、自营证券核实方法。说明自营证券分类、计价依据,和自营证券成本结转方法,自营证券跌价准备计提方法。
11、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会计核实方法。
12、长久投资核实方法。对于长久股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权)益确定方法和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方法;对于长久债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定方法和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方法; 长久投资减值准备确实定标准、计提方法;
13、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估量经济使用年限、估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确实定标准、计提方法;
14、在建工程核实方法,包含利息资本化计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时点;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确实定标准、计提方法;
15、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说明多种无形资产计价方法、摊销方法、摊销年限;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确实定标准、计提方法;
16、交易席位费、长久待摊费用摊销方法、摊销年限;
17、收入确定标准。说明企业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自营证券差价销售收入、利息收入、受托投资管理等收入确实定方法,并说明多种手续费收取标准或依据;
18、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说明所得税会计处理是采取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假如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还应说明是采取递延法,还是债务法;
19、如本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量发生变更,应该披露变更内容、理由和变更对企业财务情况、经营结果影响数,累计影响数假如不能合理确定或不易确定,应说明理由;说明企业重大会计差错内容和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第八第七条 税项
应披露关键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应说明同意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使用期限;假如各分企业、专业子企业异地独立纳税,其实施不一样税率,应予说明。
第八九条 控股子企业及合营企业
企业应披露其所控制境内外全部子企业及合营企业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本企业对其投资额和所占权益百分比等。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子企业,应明确说明原因及对财务情况影响。
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企业持股未达成50%以上子企业,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原因。
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应该披露变更内容、原因。根据百分比合并方法进行合并企业,应尤其说明。
企业汇报期内若发生购置股权而增加控股子企业、合营企业情况,应说明每个新增企业购置日及其确定方法。
第九十条 财务报表项目附注要求
1、报表附注披露以母企业报表项目为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还应对合并会计报表关键项目(如应收款项、长久投资、营业收入和营业支出、投资收益等)进行注释。
2、对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期末期初比较数据,通常最左侧为期末数;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项目应根据比较财务报表列示本期数和上期数并说明变动情况,最左侧为本期数。
3、对资产负债表中外币账项,应列示其原币、折算汇率、折算记账本位币金额。
4、不常见报表项目、名称反应不出其性质或内容报表项目,应说明该项目标具体情况。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报表项目(如占企业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汇报期利润总额10%以上两个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且占企业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汇报期利润总额10%以上两个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应具体说明原因。
5、具体报表项目应按以下内容进行注释:
(1)银行存款
按币种分别列示用户存款和企业存款,用户存款还应同时区分代理买卖证券用户存款、受托投资管理用户存款分别列示;说明期末银行存款中有没有短期拆入或临时存入大额(1000万元以上)款项,若有,须分别披露这类款项性质和金额;说明期末银行存款有没有使用受限制情况,如冻结、封存等。若有,须具体披露受限制原因及金额。
(2)清算备付金
按币种分别列示用户备付金和企业备付金,用户备付金还应区分代理买卖证券用户存款、受托投资管理用户存款分别列示。
(32)应收款项,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① 区分协议期内、超出协议期和无协议期三大类分类列示期末期初应收款余额及占总额百分比;
② 超出协议期和无协议期应收款统称逾期应收款项,应列示逾期买入返售证券、逾期拆出资金、逾期应收利息、逾期应收股利、股民透支款和其它逾期应收款等明细情况,并说明本期内列作坏帐核销情况;
③ 应按逾期帐龄列示不一样逾期帐龄段(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逾期应收款项金额、占逾期应收款项总额百分比;
④ 具体披露应收款项中金额较大前五大单位名称、欠款金额及款项性质;
⑤ 应收款项中如有持本企业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股东单位欠款,应披露该欠款股东单位名称、欠款金额和款项性质; (看上市企业)仅披露总额和百分比
⑥ 应收款项中如有金额较大(1000万元以上)应收拟上市或已上市企业款项,应披露该企业名称、款项性质和金额,并注明是否逾期;
(43)坏帐准备,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① 披露坏帐准备期初数、本期计提、本期收回已转销数、本期核销和期末数;
② 说明一些金额较大逾期应收款项不计提坏帐准备,或计提坏帐准备百分比较低(通常为5%或低于5%)理由;
③ 若计提坏帐准备百分比和金额均较大(计提百分比超出40%,金额超出1000万元),应说明计提标准和理由;
④ 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或计提坏帐准备百分比较大,但在本年度又全额或部分收回,或经过重组等其它方法收回,应说明原估量计提百分比理由及现收回原因;
⑤ 如已同意转为坏帐损失应收款项金额较大(1000万元以上),应说明此应收款项性质和金额。若实际冲销款项中有应收关联方款项,还应单独披露。
(54)自营证券
应根据股票(A、B股)、基金、国债、企业债券等类别分别列示期末和期初投资成本、市值和被质押(冻结)数等。因包销余股而转入自营证券,应单独披露。
(65)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披露自营证券跌价准备期初数、本期计提、本期冲转和期末数。本期某类自营证券跌价准备计提百分比较大,应解释其原因。
(76)代发行证券
按承销方法披露代发行证券期初未售出数、本期承购或代销数、本期已售出数、本期转出数和期末结存数。
(87)代兑付债券
按兑付债券方法种类方法披露代兑付债券期初数和期末数,并说明有没有逾期代垫兑付债券资金。若有,须披露发债单位名称和代垫金额。
(98)买入返售证券
按交易场所披露买入返售证券期初数、期末数和到期约定返售金额。
(109)拆出资金,应披露金额最大前五笔拆出资金单位名称、金额和期限。若有拆放境外资金,须单独列示单位名称、金额和期限。
(11)受托资产
按受托资产形态类别(如股票、基金、债券等)披露期末、期初帐面金额和市值,和未结算已实现资产管理盈亏期末、期初帐面金额。
若未结算已实现受托资产管理盈亏金额较大(超出受托资金额20%),须单独披露,并说明造成资产管理亏损较大关键原因或企业可能从受托资产管理收益中取得业绩酬劳。
期末受托管理资产(包含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值低于其帐面成本90%,应说明原因。
(120)交易确保金,按交易场所披露交易确保金期初数和期末数。
(131)待摊费用,应披露金额较大前五种待摊费用类别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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