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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季度预缴所得税如何适用减半征税新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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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季度预缴所得税如何适用减半征税新政 按照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征管规定,随着6月份的结束,马上就是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了。虽说季度(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纳税人是规定动作了,但是今年的二季度所得税预缴,对于很多纳税人来讲,将会因一项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实施而面临新的申报情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2016年的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具体适用对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半征税政策”。 【预缴周期统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申报预缴季度税款。 【“以报代备”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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