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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经营范围为非经营活动的办事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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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范围为非经营活动的办事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内容:经营范围为: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联络、咨询、市场研究等非经营性行动的外国公司中国办事处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登记应如何办理?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

2、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

3、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4、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第六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根据上述规定,该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联络、咨询、市场研究等非经营性行动的外国公司中国办事处,按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文规定在项目所在

5、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登记备案);待项目完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该办事处如果没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后结清税款。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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