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常设机构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问题:
请问外国企业派员工到境内办理子公司开办手续,仅从事辅助性和准备性的工作,不开展业务不构成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答: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和是否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常设机构是税收协定中的概念,而临时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中的一个管理措施。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也不一定构成常设机构。
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应该根据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关于从事“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判断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五条中的规定,从事“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通常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该场所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并其活动也不构成企业整体活动基本的或重要的组成部分;二是该场所进行协定第五条第四款列举的活动时,仅为本企业服务,不为其他企业服务;三是其职责限于事务性服务,且不起直接营利作用。
是否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2009年第19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如构成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情况的则应办理,目前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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