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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出典期间房屋空置应如何缴纳房产税.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324242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3.50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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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出典期间房屋空置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提问:我们企业于2013年5月1日将原值为500万元的闲置房产出典给某金融机构,获得资金350万元,出典期间房屋空置。当地规定房产税按房产原值的30%扣除,请问2013年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解答: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房产出典的,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也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明确,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2013年1月-5月的房产税应由你们企业缴纳,应纳房产税=500×(1-30%)×1.2%×5÷12=1.75(万元);6月-12月的房产税应该由承典的金融机构缴纳,应纳房产税=500×(1-30%)×1.2%×7÷12=2.45(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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