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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如何确定房地产合作项目的分配所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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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如何确定房地产合作项目的分配所得 案例:2013年5月,甲地产公司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乙公司开发某房地产项目,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资金9500万元,双方约定房地产项目完工后,乙公司可分得房地产3万平方米。2015年10月,该房地产项目完工,甲公司结转开发成本每平方米3133元,市场售价每平方米5000元,乙公司按协议分得房地产3万平方米。2016年1月份甲公司进行汇算清缴,结转计税成本每平方米3000元,甲公司在汇算清缴时如何调整分配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因此,甲公司在2015年10月分配给乙公司开发产品时,应核算视同销售收入95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9399万元,分配开发产品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在2016年1月份汇算清缴时,应结转计税成本,分配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为9000万元,与乙公司投资额9500万元之间的差额500万元应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9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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