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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财务会计目标之透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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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财务会计目标之透视 资产评估增值后,如何对增值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不少企业面临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会计处理】对于因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应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字〔1993〕80号)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 在清产核资期间,清理出来的企业各项账外资产,入账时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等科目。 对清理出来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经核实后区别情况处理:冲减公积金部分,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用公积金冲减不够的部分,冲销实收资本,借记“实收资本”,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增加的资本公积,在按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冲减各项资产损失后,如果存在余额,转入实收资本,借记“资本公积”,贷记“实收资本”。由此可见,因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除了计入“资本公积”外,在会计上是不确认收益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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