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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旅费补助个税的看法
作为国内较早研究差旅费列支问题者之一(见拙文:1989年《益阳财会》(差旅费报销之我见》,是国内最早提出费用包干者之一),近日看到近来网上比较活跃的个别税界砖家,对差旅费补助个税己经产生误导,所以有责任说一说。
1.某君在公共上说(大连地税:差旅费补助不征个税,很彻底,很坚决),这完全是对大连地税政策的误读,该政策决不是说只要企业报销单上写上差旅费补助就不征个税!
2.某君还拿出广西地税的2009年的一个文件,说只要有当地地税的补助标准就可免征个税,甚至只要有企业内部出差补助标准即可免征个税,这又是个误读和误导!
这些砖家,到现在也不明白,我们是按文件列支差旅费,为什么税务稽查不认可呢?
砖家忘了,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或个税费用扣除(或免征),税务稽查人员有自己的职业判断(如同会计审计),他们必须遵循真实性、实际发生原则,不能光看账面。
所以,服务于企业的砖家,不能过分去找稅法字眼上的漏洞,要更多关注税收执法实践,因为税法解释权在主管税务机关及它的上级。
作为税务管理当局,要想防止47号文等的尴尬(用假文辟谣),必须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将一些原则条文化,用以弥补程序法的大而空,实体法的繁而细,二者产生的漏洞。
只有这样,税企双方才能共防各自的职业风险!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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