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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丢失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受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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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丢失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受罚 深圳市某大型商场一财会人员来信咨询:丢失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为何还要受罚?并表达了“困惑不解”的情绪。笔者接触此咨询后,依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和责任在法定的保管期限内保管好所有的涉税资料。来信所反映的“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虽然已完成了其“填开”、“抵扣”的任务,但它仍然属于历史的并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涉税资料(例如有备税务稽查、财务审计等等),在法定的期限内理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当然应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五)项“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罚则规定,对上述丢失发票的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税务行政罚款。由此可见,来信反映“丢失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罚”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有法可依的,但其处罚幅度比照丢失“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是欠妥的。因为丢失“已填开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前者造成的潜在危害性可能要小得多,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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