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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中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问题
问题内容:
关于土地增值税中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问题:开发商于2001年开始立项,今年做土地增值税的审计。由于99年发布了普标的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而2005年528号文件将120平方米改为了140。开发商也未取得普标的审核认证。请问在审理此案件时,针对普标面积应如何界定? 回复意见:
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第十一条规定,普通标准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06年,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管理,规范各地的税收执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具体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明确规定:各地“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因此,关于咨询中提到的普通住房标准的界定,具体的标准纳税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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