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银行结算的九大要求办理银行结算的九大要求各单位办理银行结算,必须了解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第一,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办去的各项规定。第二,各项经济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都必须办理转账结算。第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办理转账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内资金保证支付。第四,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毛证,并按照规定正确填写。第五,银行、单位办理结算应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结算原则。第六,银行按照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票据和结算凭证。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司解或裁决。第七,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了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均不受理,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第八,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第九,各单位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而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而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