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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江苏省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doc-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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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省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资金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预算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政府采购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专户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集中支付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在人民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核算。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应及时足额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预算资金由财政各业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所列"预算资金"支出金额,三日内开具拨款通知单,通知财政总预算会计将资金划拨到该专户;自筹资金由各采购单位根据主管单位的有关要求及时划拨主管单位,各主管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划款通知书,不迟于采购活动开始前五日将自筹资金划拨该专户;预算外专户资金暂比照自筹资金管理办法,由各主管单位划拨到该专户。采购预算发生节约或超支,节约部分(预算外专户资金和自筹资金)财政部门相应退回,超支部分各主管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退款(补划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及时划拨到该专户。如果主管单位不及时划款的,财政部门可抵扣该单位应拨经费。为了保证政府采购资金的及时划拨,各主管单位应指定帐户收取所属单位划拨的政府采购资金,并通过该帐户统=向财政部门划拨政府采购资金。各主管单位在使用同城转帐支票划款时,应在进帐单上填明单位名称及采购项目名称,并请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划款通知书分别划款,不要将几个批次混在一起划款,以便财政部门正确入帐。   第六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采购中心向财政部门提交的验收结算书和有关附件,经审核后,分期或一次性将采购贷款拨付供应商。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按采购批次单独结算。财政总预算会计及有关部门、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分资金性质、分单位设立明细帐,要登记到具体的采购批次,按采购批次单独结算。每批次采购合同签订后,应按合同确定的价格及时计算各有关主管单位应支付的采购贷款(分资金性质,下同),结算出各主管单位已划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资金与实际应支付货款的差额,通知主管单位补划采购资金或将节约资金退回主管单位。主管单位根据采购计划和有关资料,对所属有关单位进行相应结算。该批次采购货款支付后,财政部门应开具《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主管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支出转帐通知书,给所属有关单位开具支出转帐通知书(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主管部门财务印鉴),单位根据有关凭证及转帐通知书登记收支帐。   第八条 各主管单位要做好所属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工作,并按照《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设立相应的票据,做好与所属单位、财政部门在采购资金收取、划拨、结算的会计核算和上下级之间采购计划等方面的衔接。      第九条 采购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的支出仍由单位编报决算。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会计核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要自觉接受监察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区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分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分录     (一)收到主管单位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预算外专户资金和自筹资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政府采购专户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款--其他资金--XX单位  已拨单位预算资金也通过"其他资金"科目核算(下同)。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将预算资金垫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不垫付预算资金的不记本分录):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专户  贷:国库存款  同时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政府采购专户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款--预算垫付资金     (三)采购合同签订后,根据采购中心提供的合同价及各物品单价、各主管单位分资金性质的应付贷款数,经审核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总预算会计凭财政业务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单,将各单位预算资金拨付采购专户时:  借:预算支出--XX科目--XX单位  贷:国库存款  同时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政府采购专户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款--预算拨款--XX单位     (四)采购项目验收合格,根据经审核同意的采购中心提交的验收结算书和有关附件向供应商付款时: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XX供应商--XX采购项目  贷:其他财政存款--政府采购专户  发生退货业务并收回退贷款时,作相反方向会计分录。     (五)财政总会计根据采购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结算资料等退还单位资金时: 借:暂存款--政府采购款--其他资金XX单位  贷:其他财政存款--政府采购专户   (六)财政总会计收到主管单位补划采购款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政府采购专户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款--其他资金--XX单位      (七)采购项目结束,根据有关该批次采购项目执行清单,轧平该批次采购资金帐时: 借:暂存款--政府采购款--预算拨款--XX单位--一政府采购款--其他资金--XX单位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XX供应商--XX采购项目      (八)如果每批次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与按规定向供应商付款的时间能同步,在支付供应商货款时,可不通过"暂付款"科目核算采取直接冲减暂存款的办法。总会计根据有关资料向供应商付款并退还单位多划拨资金时:   借:暂存款--政府采购款--预算资金--XX单位--政府采购款--其他资金--XX单位   贷:其他财政存款--政府采购专户--XX供应商--政府采购专户--XX单位   二、行政单位会计分录: 本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分录,均为基层单位记帐时使用,上级单位可通过暂存、暂付类科目作过渡核算,本办法不再单项明确,其他有关会计核算,按现行会计制度办理。      (一)将预算外专户资金等划拔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XX资金--XX采购项目  贷:银行存款      (二)根据《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及有关凭证     1、根据支出转帐通知书"支出金额"及有关凭证: 借:经费支出--XX类--XX款--XX项  贷:拨入经费--XX类--XX款--XX项  暂付款--政府采购款--XX资金--XX采购项目  属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发生退货业务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收到退回结余预算外资金等时: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XX资金--XX采购项目   3、补划预算外资金等时: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XX资金--XX采购项目  贷:银行存款      三、事业单位会计分录   (一)将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等划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XX资金--XX采购项目 贷:银行存款     (二)根据《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及有关凭证:     1、根据支出转帐通知书"支出金额"及有关凭证。 借:事业支出--XX类--XX款--XX项  贷:财政补助收入--XX类--XX款--XX项  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XX资金--XX采购项目  属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发生退货业务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收到退回结余政府采购资金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XX资金--XX采购项目      3、补划政府采购资金时,记: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XX资金--XX采购项目  货: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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