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货物发票开具时限规定提问:当月销售的货物一定要在当月开具发票吗?在次月或者以后开发票可以吗?解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对于销售货物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
2、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四)中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同时第十一条还进一步规定,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所提问题中涉及到的“当月开票”“次月或者以后开发票”主要是看销售业务的实际情况是否满足确认营业收入以及是否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条件,如果当月发生了纳税义务或应当确认营业收入的话,那么当月就必须按要求据实开具发票。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具的发票,收票方有权拒收,税务机关也会依法进行处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