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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损维修保险理赔的专票开具问题.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319342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6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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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车损维修保险理赔的专票开具问题 背景材料车主A向保险公司B投保保险。发生车损后,车主到汽车维修公司C维修汽车,保险公司负责车险赔付。维修公司C是向车主A开具发票还是向保险公司B开具发票?保险公司B可以向维修公司C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吗?政策梳理及个人观点最近,关于车辆保险赔付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讨论的人较多,热点问题是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取得汽车维修公司的维修发票。这个问题其实并不是现在的问题,是以前一直存在的问题,只是由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纳入了营改增范围,于是就出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一、保险中的关系问题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就要弄明白保险的关系

2、问题。首先,看看保险法的规定。1、三者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车险保险关系中,只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应关系,不存在与汽车维修公司的对应关系。在实务中之所以存在对三者之间的联系,主要是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提供优质服务,推行了代办维修等服务,让人错觉为保险公司与维修公司之间存在联系。同时,多数个人也贪图省事,只要能够把车辆维修好

3、取回就可以了,不愿意过问其他的事。当然,也存在个别保险公司或者理赔人员利用这样的心理搞定点维修等违规行为。2、保险赔付的支付范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八条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因此,保险赔付是有明确对象和上限。3、保险赔付的支付形式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4、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因此,保险公司资金运行中不能从事关联的维修行为运作,保险赔付的支付形式是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由此说明,在车险中,保险赔付不能给予以修复车辆功能等作为赔付形式,而只能是支付保险金。综上所述,在车损保险中,保险公司直接与车主之间发生车损赔付关系,与维修公司没有就保险赔付发生关系;维修公司只与车主之间

5、发生关系,不与保险公司发生关系;保险公司不得参与投资维修行业的资金运用。二、营改增保险服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因此,车损属于财产保险服务,

6、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履行修复赔偿责任。结合前述分析,维修公司的服务对象是车主,发票应该开具给车主。如果车主是个人,则维修公司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非个人,车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维修公司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保险与维修公司是否可以建立关系1、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决定与维修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保险公司是一种特殊的行业和企业类型,只有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批准的,才能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有严格的规定:(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

7、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同时,经批准可以经营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因此,车损属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即保险公司不可以开办维修公司。在实务中曾经有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公司的情况,但已经被禁止,保险车辆车损的维修由车主自行决定维修点。2、可以存在保险代理关系目前,为了更好地推销保险,保险公司纷纷与4S店和一些规模较大的车辆维修公司建立了保险代理人关系。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在这种模式下,维修公司仅仅是做保险代理业务,但与保险理赔后的车损维修没有关系。车辆维修的选择权在车主。因此,不存在保险公司定点或者委托维修的关系。结论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经营业务行为,车损赔付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定损并向车主赔付保险金,不负责维修。车主可以自行选择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公司与车主进行结算并开具发票。保险公司与维修公司在保险赔付上没有业务关系,不得向维修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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