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转让出资权利如何纳税?.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318354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69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转让出资权利如何纳税?.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转让出资权利如何纳税?.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转让出资权利如何纳税? 政策背景 1、2006年版《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2013年版《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认缴制下,股东仍需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辨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投资成本 1、注册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法 2、实收资本: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财务会计 3、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实际成本,包括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以及对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案例分析 情况一2017年1月份,甲投资成立了ABC公司,认缴1000万元,占100%的股份。2017年7月甲将ABC公司80%股权转让给乙。转让时甲未出资,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转让价款为0元,出资义务转移给乙。 1.甲和乙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甲转让ABC公司80%股权后,是否仍承担出资义务? 3.甲转让ABC公司80%股权,转让价款为0元有无税务风险,股权投资成本为多少? (一)《公司法》及法释[2014]2号明确: 1、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股东足额出资之间是可以分离的,股东资格并不因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而丧失股东身份; 2、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人未足额缴纳出资而受让的,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出资权利的投资成本 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2、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 情况二2017年6月,ABC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所有者权益100万元(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80%-0元=80万元; “收益随着权益走”——转让出资未到位的出资权利,包含按比例享有的留存收益,应当依法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股东出资未到位,被投资企业利息费用风险大 1.向银行借款的利息可能不能扣除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总计15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2017年7月-10月不得扣除的利息金额=500×8%÷12×3=10(万元) 2017年11月-2018年5月起不得扣除的利息金额= (600×8%+400×10%)×500÷(600+400)÷12×6=22(万元) 2.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可能不能扣除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1)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取大数 (2)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金额,取大数 印花税 (1)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2)股权转让协议如是各方在股权转让前签订的非合同性质协议,则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如是合同性质协议,按“产权转移”税目万分之五贴花。 不按持股比例分红的税务分析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1、尊重《公司法》规定和股东约定; 2、对于超过股权比例分得的股息部分,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所得; 3、实际分得部分和按比例分得部分的差额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减少股东的投资成本。 2018年公告第23号规定,公司章程中应该明确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红的条款,并留存备查。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