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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轮约谈追征股权交易税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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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多轮约谈追征股权交易税款检查人员发现,A运输公司曾发生股权变更。经查,企业投资方大连某商贸公司、香港某空运公司已将A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一家香港企业,并且均未申报纳税。案情虽已明朗,但税款追征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最近,大连市国税局检查人员对大连A运输公司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之前股权变更时,两股东企业涉嫌获得股权交易收益后未申报纳税。检查人员锲而不舍,通过多方查证,最终锁定证据,通过多次约谈最终补征该项股权交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7.6万元、居民企业所得税102.8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00.7万元。外部调查:取得重要证据大连A运输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公司股东为香港B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企业主要从事

2、海运、空运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地设有分公司。2013年8月,该企业与各地分公司相继实行“营改增”,大连市国税局负责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征管。2014年4月,检查人员按计划对该企业实施税收检查。下户检查前,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2008年12月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投资方大连某商贸公司、香港某空运公司将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B航空货运公司,B公司持有100%股权,企业性质变更为港澳台独资企业。检查人员决定将该公司股权变更中是否存在股权转让所得,作为检查重点。检查人员与工商部门联络后,查询了该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2008年7月25日,大连某商贸公司、香港某空运

3、公司分别与香港B航空公司签订了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大连某商贸公司将40%的股权转让给B航空公司,转让金额1100万元人民币;香港某空运公司将50%股权转让给B航空公司,转让金额1500万元港币。股权转让完成后,2008年12月2日大连市工商局出具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从工商部门获得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的证据后,检查人员确定,大连某商贸公司、香港某空运公司在股权变更中确有股权转让所得。多次约谈:非居民税款入库由于香港某空运公司是非居民企业,检查人员就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款缴纳问题与企业进行了多次约谈。企业认为,香港某空运公司和香港B航空之间的股权转让属于两个香港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过程和价款

4、支付均发生在我国香港地区,取得的所得不应在内地税务机关纳税。对此检查人员向香港某空运公司表示,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虽然交易过程和价款支付发生在我国香港地区,但香港某空运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来源于我国内地企业,香港某空运公司应依照税法规定在内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随后企业又提出,股权出让方香港某空运公司100%控股受让方香港B航空公司,其股权转让行为,符合税法中规定的特殊性企业重组条件,应适用免税规定。为此,检查人员深入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

5、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文件规定后,确定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股权收购企业在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而此项股权交易中,香港某空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香港B航空公司,转让金额为1500万元港币,为非股权支付方式,并无股权支付形式,不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因此股权转让所得不能免税。香港某空运公司以1500万元港币价格将其50%股份转让给香港B航空公司,股权转让成本价为850万元人民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检查人员经计算确认,香港某空运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应

6、为476.2万元,应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7.6万元。经多次约谈,最终香港某空运公司认同了检查人员的处理意见,缴纳了47.6万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辗转取证:居民企业缴清税款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证据,大连某商贸公司以11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香港B航空公司,获得股权转让所得420万元。但该交易完成后,2010年3月企业未作申报,2010年8月已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非正常户。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大连某商贸公司在此次股权转让之前还有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即2006年3月8日,该公司将大连A运输公司10%股权转让给香港B航空公司,并取得转让所得137.8万元。该企业前后两次股权转让所得合计557.8万元。因其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无法取得企业的账簿资料,但从征管系统中,检查人员查到该公司2003年2008年未就上述两笔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纳税。在其当时主管税务机关的帮助下,检查人员取得了该企业2003年200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作为补税证据。经调查,检查人员找到了大连某商贸公司股东罗某。罗某目前为大连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检查人员在协查大连某集团公司时,发现其欠大连某商贸公司238万元往来款。经过检查人员沟通,在大连某集团公司配合下,大连某商贸公司最终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解除“非正常户”,恢复为正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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