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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7月1日启用“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来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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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磅!7月1日启用“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来了!重点读主要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一)简化表单设置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二)优化报表结构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

2、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三)完善填报内容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

3、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适用

4、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5、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中华人民共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二)优化报表结构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三)完善填报内容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四、分支机构填报要求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五、实施时间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本公告;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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