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前扣除政策问答之二12、问: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答:可以。13、问:企业通过银行与第三方签署协议委托贷款,银行只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但资金往来均通过银行,利息支出相关凭证也由银行出具。委托贷款利息可否据实在税前扣除?是否要考虑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利率?如第三方属关联方,是否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答:1、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期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
2、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如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因此,接受关联方的委托贷款,应当符合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需要注意的是,委托贷款利息支出还应当
3、取得税务机关的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14、问:财税201475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句话的意思是入账可以不作固定资产当作费用一次性扣除,还是当作固定资产入账,只是可以在购买当年一次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
4、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5、问:交通运输企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修理费用共计5000元,并取得一张发票。保险公司只赔款4500元,但修理发票原件交保险公司留存。企业实际承担了500元的损失,但税前扣除时没有凭证。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以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发票复印件、保险公
5、司理赔单等资料入账,以证明相关事实。16、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准则修订后,对职工范围和职工薪酬范围都有了很大的调整,对于具体包括的内容税法上如何掌握,如员工家属相关的福利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员工家属相关的福利费支出按上述规定处理。17、问:企业用工部分采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由于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劳务公司支付工资,从形式上看不属于用工企业的工资薪金,属于劳务公司的工资薪金。那么,劳务派遣支出是否视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答: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