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由于我国对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等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及存在有效需求,所以企业土地使用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是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其会计核算必须遵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无形资产的核算规定执行。(一)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通常有行政划拨、出让、二三级市场购买、投资者投入、租赁等之分,且土地开发程度不同,其所含成本内容也不同,所以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核算应区别各种情况对待。行政划拨取得。如无偿划拨则不需进行会
2、计处理;如划拨取得后需支付农用地征用费或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出让取得。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取得时应由使用者缴纳的各种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市场购买取得。支付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投资者投入取得。取得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租赁取得。支付的租赁费分期列“管理费
3、用”。换入或债务重组取得。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或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非货币性交易或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补地价。原为划拨取得的土地,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为补地价,补地价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上业务中涉及“在建工程”科目的,均应通过“生产(开发)成本”科目核算。值得说明的是,现行企业中由于以下两种原因而在“固定资产土地”科目核算土地:()年开始的全国性清产核资中按规定估价,并经批复确认按固定资产入账核算的土地;()年开始的清产核资以前“已
4、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该情况企业在占有使用上不存在期限,在价值上不计提折旧。(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企业出让取得、市场购买取得、接受投资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如下: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年,工业用地年,居住用地年,综合或其他用地年。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明确该土地办理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如该土地是早年出让取得的,摊销年限应是原规定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但国家规定“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
5、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摊销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三)土地使用权减值。由于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不可移动性等特性和国家实行的管理制度决定,土地使用权的减值可能性较小;产生减值时,大多已形成包括建筑物在内的房地产,此时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论是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均列“营业外支出”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四)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灭失。建造开发。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转让。根据建设部第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投资入股、合作开发、抵债等权属发生转移的形式均为转让;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严格限制炒买地皮和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