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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衔接规定的解读(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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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衔接规定的解读(二) 2、预算会计账套相关会计科目的登记 由于原账相关会计科目的余额已经对接到新账的财务会计账套,新账预算会计账套相关科目的首次执行日的余额,就需要依据平行记账机理并结合新老制度之间计量基础口径之间的具体差异情况加以具体分析计算后来予以确定。现将《衔接办法》确定的预算会计账套相关会计科目首次执行日余额的确定规则加以具体解读。 (1)“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确定 由于政府会计主体采用了“双系统”、“双基础”、“双报告”的技术模式,预算会计账套必须严格按照收付实现制来加以处理,但《老制度》基于过往管理的实际需要所实际采用的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收付实现制,因此在确定新账预算会计账套相关科目的余额时,就需要对原账所对应的相关会计科目的金额加以必要的调整。 ①“财政拨款结转”科目期初余额的确定原则 如果原账中存在已经支付财政资金但尚未计入预算支出的事项,就不应将原账“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预算会计账套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正确的做法则是,应当对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等)的金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②“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期初余额的结转原则 由于原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不直接对应相应的收入和支出类科目,进而就不会受到核算口径差异的影响,因此可以依据原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直接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③“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期初余额的确定原则 如果原账的“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存在余额,则意味着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或)“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余额并非全部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因此新账中与“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相对应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数额就需要采用轧差的方式来确定。为此,《衔接办法》规定: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2)“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确定 首先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老制度》设置了“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来核算行政单位除了财政拨款收支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对于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而形成的项目结转资金是通过在“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下设置“项目结转”明细科目来加以核算,而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2)》对于非财政专项的结转资金采用“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来予以专门核算。由于《新制度》统一了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因此《衔接办法》要求将行政单位原账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明细科目结转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如果原账存在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但尚未计入预算支出的事项,就应当对原账“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按照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等)的金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3)“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确定 由于在执行《新制度》以前,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分别通过“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和“事业基金”来核算非财政非专项业务的结余资金,而在《新制度》不再设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和“事业基金”,取而代之的,是通过“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来核算政府会计主体的非财政非专项业务的结余资金。有鉴于此,在新旧制度转换时,《衔接办法》要求行政单位将原账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并相应地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由于《衔接办法》要求直接依据原账“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科目余额来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相对应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如果原账中存在已经支付了非财政非专项资金但尚未计入预算支出的事项,则需要按照已预付的非财政非专项资金的数额来调减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并相应地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总而言之,由于《新制度》采用了“双系统”、“双基础”和“双报告”的技术模式,而《老制度》并未采严格地采用收付实现制计量原则,同时《新制度》又统一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这样就使得新旧制度之间的转换变得十分复杂,期望本文对行政单位的实务工作者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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