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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地方税收问答
一、异地纳税人来厦提供建筑服务应缴纳哪些地方税收?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城建税适用税率,按纳税人工商营业注册所在地确定。其中,纳税人工商营业注册所在地在岛内所有区域和岛外各区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区域的,税率为7%;纳税人工商营业注册所在地在我市岛外各区下辖镇区域的,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2%。
2.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0.3‰贴花。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地点的通知》(闽地税函[2005]187号)的规定,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企业外出经营时,应出具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印花税核定通知书》;对不能出具《印花税核定通知书》或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可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管理:
(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4)本市建筑企业在本市范围内跨区设立的项目部,不就地预征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缴纳。
二、异地纳税人来厦提供建筑服务申报地方税收时应携带哪些资料?
(一)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5号)的规定,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应分别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提供增值税税票。
(二)同一项目首次办理申报时,应提供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材料):
1.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2.项目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已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二级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会计凭证。在财务报表未出,二级分支机构未进行纳税申报前,可提供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会计凭证。若二级分支机构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则提供二级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会计凭证。
三、异地纳税人来厦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哪些地点申报缴纳地方税收?
纳税人来厦提供建筑服务,有在厦门自行开具发票和申请国税局代开发票两种模式。
根据税委[2015]001号《委托代征协议书》,厦门市地税局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委托厦门市国税局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除委托国税局代征的税费外,异地纳税人来厦经营,可就近在国税办税服务厅的地税驻征点以及地税机关任一办税窗口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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