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案说法某保险公司发放节日礼品、津贴未扣缴个税被查处一、案情简介深圳市第一稽查局对辖区内某保险公司进行稽查,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各种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承保业务。经过检查人员调查取证核实,该保险公司在检查年度内向员工发放节假日礼品、津贴等,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处理结果稽查局责令该企业将发放给员工的节假日礼品、津贴等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税,并依法处以罚款总计10万余元。三、政策依据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2、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2、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3、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本案例中,该
3、保险公司员工取得的节假日礼品、津贴属于因任职或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保险公司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是税款的扣缴义务人,负有足额代扣代缴相应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该保险公司未及时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延伸提示1、发放给员工的人人有份的节是礼品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端午节发的粽子、中秋节发的月饼等。2、津贴只有特定几种正列举情形才属于免税的。例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
4、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如果单位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按上述规定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单位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企业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
5、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单位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按上述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单位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企业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