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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广告费的处理.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313935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6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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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联企业广告费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在本企业扣除,也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时,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不计算在内。企业要正确理解该项规定,还需注意一些要点。新旧文件存在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也有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扣除的

2、规定,相比财税201248号文件,这两个文件的不同之处如下:(1)在归集扣除的主体上,财税200972号文件限定必须是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的饮料品牌使用方和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之间,而财税201248号文件将主体扩展到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所有关联企业之间。(2)在归集扣除的方向上,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只能是饮料品牌使用方将其扣除限额内的全部或部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扣除。而财税201248号文件规定,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任何一方在限额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可根据协议,全部或部分归集至另一方扣除。(3)财税20097

3、2号文件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归集扣除有明确要求,如要求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将归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同时对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进行了明确定义。财税201248号文件则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实际操作必须合规关联企业之间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往往有很强的关联性,任何一个企业的广告和业务宣传活动,都可能对其他企业产生正面影响。因此,允许关联企业之间根据协议分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符合受益原则。但若未对分摊协议的格式、费用归集扣除的操作流程等作出具体规定,也可能导致纳税人对该条款的滥用。转

4、移扣除的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不得超出规定限额关联方转移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例:A企业和B企业是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B企业在2012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归集至A企业扣除。假设2012年B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2012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则B企业转移到A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

5、元),而非60040%240(万元);在本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而非600270330(万元)。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按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接上例:假设2012年A企业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2012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0015%900(万元),B企业当年转移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80万元,则A企业本年度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0180108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00900300(万元),而非12001080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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