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协议回购股权方式融资是否涉及增值税?以协议回购股权方式融资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通常由资金需求方的关联方(如:母公司)与资金提供方签订协议:资金提供方向资金需求方增资,约定期间后,由资金需求方的母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回购。投资期间,资金提供方可能分红也可能不分红。整体收益(股权转让溢价+取得的分红)通常是以投入资金按一定比率计算的固定收益。一、上述行为如何定性首先,资金提供方A将资金投入资金需求方B,取得其股权。B无需向其按照固定比例支付回报,即便存在B向A分红,也是按正常的股息红利分配而言。因此,不构成A与B之间直接的债的关系。其次,B的母公司S以协议价向A收购其持有的B的股权,是一项股权转
2、让行为。二、上述行为是否应税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能会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即:以上交易不涉及增值税。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笔者认为:1、对交易目的的再辨析分步交易规则是steptransactiondoctrine的直译,国外将为达成一个商业目的、分步骤实施的一揽子交易称为多步交易(multi-steptransactions),分步强调的是一揽子交易实施的先后次序,分步交易规则实际上就是内在关联的数笔交易整合处理的规则。(引自:巴特分步交易规则)如果我们把相关交易合并整合看成一揽子交易的话,很容易得出:整个交易的目的就是一项有偿融资行为,而非股权投资与股权转让。2、按“贷款服务”征税是否以存在
3、债为前提36号文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笔者认为:根据36号文表述,针对纳税人将货币投资他人,无论是否构成债的关系、无论其利润回报是否来源于资金使用人,只要是收取固定或保底的回报,均因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36文并未将“贷款服务”的征税范围限定在债和“明股实债”两类。而应当理解为对一切以货币方式投资收取固定、保底的利润都纳入其征税范围。也即是说,在考虑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时,我们基于36号文的规定只需考虑该项货币投资行为是否收取了固定的或保底的利润,而无需确证其属于“债”为前提。事实上,在法律关系中确认“明股实债”还伴生许多问题,譬如债权人权利保障、清偿顺序等。如果把这个判断也纳入税收处理来考虑的话,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因此
5、,税务处理中我们无需对其定性,而只需考虑其是否满足“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这一简单前提。3、结论及衍生综上,从中整个交易目的还是从36号文现行规定而言,首先,其交易目的本身即是一个有偿提供资金获取回报的行为;其次,资金投入方获取了固定的回报。据此,笔者认为:资金投入方应按收取的全部经济利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实务中,一般资金投入方为保证自身权益,通常会对固定回报进行约定。但也存在签订“抽屉协议”的可能,使税务机关难以察觉。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特征予以识别:1.资金投入方通常不参与被投资者企业的管理、表决;2.股权交易价格不采取按被投资企业价值计算(按资金回报);3.资金需求方与回购股权方通常为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