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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灾无情税有情 税收优惠不缺位
税收作为当今社会生活的不可或缺的伙伴,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时,税收优惠政策自然也不会缺位。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部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
一、纳税申报事项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所称特殊困难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很多纳税资料可能丢失,难以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根据灾情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灾情严重的,省级税务机关往往会出台单项的延期申报政策,受灾纳税人不用申请,即可自动享受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如果只是少数纳税人遭受灾害,则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或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属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二部分税款征收实体政策方面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因此,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有利于减轻受灾纳税人的负担。
二、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定期减免,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四、车船税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五、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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