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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真的可以有加计扣除项了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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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疑惑: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真的可以有加计扣除项了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简称“2015年31号公告”)发布后,在其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第30行出现了“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项,由此也引发了网友热议:有人认为,现在起,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扣除;也有人提出疑问,同属加计扣除,为何“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预缴时又不能加计扣除呢?对此问题,笔者有如下看法。 在现行税收政策下,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允许据实扣除,但暂时尚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主要理由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印发)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按照惯例,如果要改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要么出台新的相关单行文件宣布废止该条规定,或者在本次发布的“2015年31号公告”中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印发)第十二条自即日起废止”。 但,我们可以看到,“2015年31号公告”并未宣布废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至今也未见有相关文件改变该项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依然有效。 有人会问,那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的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第30行为何又有“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项呢?既然有这一项,为何又不能计算加计扣除呢? 请注意,笔者说的是“在现行税收政策下,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允许据实扣除,但暂时尚不能进行加计扣除”,而非说以后也不能。这句话有两个关键词:一是“现行政策”,二是“暂时不能”,也就是说,在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文件,改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后,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了。 至于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为何又要设置“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项,众所周知,申报表是要做进税局的申报系统的,为了尽量减少对纳税申报表的修改,特别是避免以后又要修改申报系统软件,在本次发布新申报表时,未雨绸缪,预先设置这一栏,也未尝不可。 同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也是规定:“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因此,对于“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预缴所得税时的加计扣除问题,也应比照前述“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 基于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正式文件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进行修改之前,对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和“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是否可以在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还是且思且慢行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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