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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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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有哪些 问 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发生了损失。请问,该损失应当什么时候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提供哪些资料,境外股权投资的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某有限公司周晓 答 股权投资属于企业资产范畴,股权投资损失作为企业资产损失的内容之一,应当按如下规定进行纳税处理。 一、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 二、股权投资损失必须符合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应当提供的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股权投资损失向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扣除。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不应当核销的企业的股权不得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境外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境内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国内税基,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如果允许境外亏损弥补境内盈利,由于对境外营业机构的税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很容易引发企业通过非正常手段虚增境外亏损的动机,从而对国内税基造成侵蚀。财税〔2009〕5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是指同一国家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不同国家之间的盈亏不能相互弥补,因为我国境外所得已纳企业所得税额抵免限额是分国不分项计算的。因此,虽然企业境外股权投资损失不能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是企业发生在境外同一个国家内的股权投资损失允许相互弥补。这也体现了我国在处理跨国所得税事务时所坚持的“来源地优先”的原则,即发生在一国的亏损,应该用发生在该国的盈利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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