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前的免税福利费如何界定?每逢年节,这些福利费到底要不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发现金和发实物有什么不同?发给家庭困难员工的节日慰问金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通过工会组织与其他部门发放给员工,个人所得税处理有什么不同?个人所得税法里的免税福利费究竟长啥样?笔者就上面的几个问题进行一一梳理。现金福利与实物福利个人所得税处理相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
2、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看出,员工每逢年节从任职单位取得的节日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免税福利费有特指工会不是避税港湾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
3、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按以下口径掌握: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
4、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免税福利费,仅指特定事件或原因给员工造成困难而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可以是从提留的福利费中列支,也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而人人有份的节日补贴,即便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由工会发放,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补助或福利费,应当并入发放当月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一并扣缴个人所得税。无法明确受益个人的节日福利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11日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在线交流中提到: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及上述权威回复口径,纳税人发生的节日聚餐等无法明确受益个人的福利费,可不代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