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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实务-纳税人将资金存到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必须按6%缴纳增值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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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实务:纳税人将资金存到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必须按6%缴纳增值税 导读:本案的关键是如何鉴别利息收入是存款利息收入,界定存款利息收入的关键是看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吸收存款的合法性,否则必界定为销售贷款服务收入。 案例概况 四川吉祥公司营改增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根据协议将现金2000万元存入成都发财小额贷款公司,年利率20%,期限1年,5月12日收到成都发财小额贷款公司5-7月利息100万元,请问四川吉祥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可是四川吉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要缴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将资金存到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存在异议: 吉祥公司认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该公司将资金存到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属于存款利息,应不征增值税。 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即存款利息才能不征增值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规定,我国的金融机构包括货币当局、监管当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但不能吸收存款。因此,吉祥公司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存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的观点正确,本案的关键是如何鉴别利息收入是存款利息收入,界定存款利息收入的关键是看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吸收存款的合法性,否则必界定为销售贷款服务收入。根据以上规定,吉祥公司将资金存入发财小额贷款公司属于贷款行为,适用税率6%。因此,吉祥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应交销项税额5.66(=100÷(1+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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