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终奖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年终奖不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员工拿不到愁,拿到了也愁。企业的年终奖政策一般都有鲜明的目的,一些民营企业甚至将它作为留住人才的手段。年终奖在个税征收上有优惠计算方法,但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年终奖在拐点会出现多发一元,个税多千元的奇观。如此显失公允的政策,大概是税法史上最富有传奇色彩的一个纰漏了。(1)年终奖性质:员工参与利润分配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但不能要求企业发放年终奖。年终奖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并非企业对员工的法定义务。从这个角度看,愿意为员工付出年终奖的企业都是充满善意的。会计做账时把年终奖当作成本费用,我认为这是曲解了年终奖。我更愿意相信年终奖是股东在
2、讨好员工,允许员工一道参与利润分配。(2)年终奖的发放标准给员工的年终奖发多少合适呢,常见的做法有几个。第一种做法,固化为N个月的工资,譬如一些企业宣传自己的员工拿16薪,就意味着员工的年终奖为4个月的工资。第二种做法,从公司的利润中切出一定比例作为年终奖,然后按员工职级确定具体发表金额。第三种做法,将超过利润目标的部分全部或一定比例拿出来作为员工的年终奖,然后按员工职级确定具体发表金额。(3)年终奖发放:体现企业的留人策略年终奖发放模式各有千秋。大型外企和国企很简洁,年底或来年初一次给付,以春节前结清的居多。大型民营企业发放年终奖就很策略了,譬如,以前华为的年终奖在次年三季度才兑现,万达的年
3、终奖需分几次兑现。在拿到年终奖之前提出离职,有的企业明确规定不再发放年终奖。即便年终奖照发,一般也会打些折扣。总以为年终奖可以抑制员工的离职冲动,发放时让你望眼欲穿、欲弃不忍,企业的留人策略就算成功了。(4)年终奖预提:符合条件可以税前扣除在会计处理上年终奖可以在发放时作为费用,也可以先预提后发放。企业在年末计提但未发放的年终奖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这要分两种情形看:如果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了,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前未支付,对不起,所得税前扣除不了,要延到发放年度扣除。税务的这一规定应该算是仁慈的。鉴于此,企业应根据利润情况用好这一规定,尽量把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往后移。(5)年终奖
4、个税:一年只能一次优惠计算年终奖个税时,可视作把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但有优惠,体现在年终奖的总额除以12后确认税率。但这样的优惠一年只能有一次,出现第二次时,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计算个税。怎么用好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呢?建议如下:月薪(不含五险一金)超过3500元的:所得年终奖12,然后再乘以对应的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后就能算出要交的个税了。月薪(不含五险一金)不超过3500元的:先拿出年终奖中的一部分填足月薪到3500元,然后再将剩余的年终奖12,乘以对应的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后就能算出要交的个税了。(6)个税摆乌龙:多发一元,个税多千元年终奖在拐点会出现多发一元,个税多千元的奇观。如此显失公允的政策,大概是税法史上最富有传奇色彩的一个纰漏了,更传奇的是如此违背常理的政策居然一执行就是许多年。其间有过质疑,有过嘲讽,有过建议,但一切最后归于沉寂。许多朋友对年终奖多一元,个税多千元不理解,解释如下:年终奖个税计算看似与月工资个税计算相同,实则不同;年终奖个税税率根据奖金总额除以12后确定;问题出在速算扣除数,年终奖个税的速算扣除数比照月工资个税的速算扣除数,但没有乘以12;年终奖个税在档际间会出现了断裂,导致显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