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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不能想当然
营改增后,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上述规定看似简单,但是在实务操作中,较多财务人员受增值税不含税收入计算公式的惯性思维影响,将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简单理解为增值税含税收入÷(1+适用税率),最终导致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不准确。
简易计税方法
2017年8月某公司出售旧房取得收入315万元,已知2015年4月购入该房产时支付购房款105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确定?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房,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实行差额纳税。简易计税方法下,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增值税含税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此时,增值税应纳税额=(315-105)÷(1+5%)×5%=10万元,则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315-10=305万元。如果直接按照增值税不含税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315÷(1+5%)=300万元,二者会有5万元的差异。
一般计税方法
2017年8月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含税)6.66亿元,2016年8月取得土地时支付价款2.22亿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确定?
分析1: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实行差额纳税,允许扣除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土地价款,因此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6.66-2.22)÷(1+11%)×11%=0.44亿元。一般计税方法下,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增值税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则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6.66-0.44=6.22亿元,而如果直接按照增值税不含税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6.66÷(1+11%)=6亿元,二者会有0.22亿元的差异。
分析2:在一般计税方法下,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仅是从税收理论角度,在销售收入实现的时点推算出来的。实务中,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确认销项税额有一个时间跨度,企业一般通过“销项税额抵减”科目作过渡。
2016年8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取得土地支付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开发成本2亿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0.22亿元
贷:银行存款2.22亿元
2017年8月实现销售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6.66亿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6亿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66亿元
两项业务抵减后的销项税额为0.44亿元,则土地增值税确认的应税收入为6.66-0.44=6.22亿元,与理论分析一致。
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计算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由于营改增后增值税存在差额纳税的情形,故不能简单将增值税含税收入除以(1+适用税率)的计算结果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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