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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之个人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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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之个人所得税 新闻一: 宝硕股份(600155)10月17日晚间公告,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公司与华创证券拟筹划股权激励计划,以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具体的方案尚需进一步研究。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闻二: “宝能系”入主将满一年,南玻A(000012.SZ)决定推行股权激励计划,470人获授约1亿余股股票,总值将近5亿元。 10月11日,玻璃制造企业南玻发布公告,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草案显示:南玻拟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约1.15亿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现时总股本4.8%。其中,首次授予股票合计约9964万股,剩余1492万股为预留股票。草案尚待股东大会批准。 此次股权激励每股定价4.28元,相当于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50%。以此计算,1.15亿股总值约4.92亿元。 由以上新闻可见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选择股权激励作为吸引人才、激发企业活力的重要创新举措。那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有什么样的纳税义务呢?应该如何计算呢?下面小编给大家简单说下取得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 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三、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 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举例: 某上市公司员工小李月薪7000元,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其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承诺小李自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在企业履行工作一共8个月,则可以每股1元的面值购买该企业股票80000股。 2016年9月小李得到期权时不纳税。 2017年4月小李行权时,该股票市价每股2.5元,小李的月薪和行权所得都得各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解析: 小李7000元月薪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3500)×10%-105=245(元) 小李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80000×(2.5-1)=120000(元) 应纳税额=(120000÷8×25%-1005)×8=21960(元) 小李2017年4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245+21960=22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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