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税总2017年11号公告三大亮点解读.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10348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67.50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总2017年11号公告三大亮点解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税总2017年11号公告三大亮点解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税总2017年11号公告三大亮点解读 2017年4月20日税总又发营改增补丁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应的有关征管问题. 为此,智慧源(中国房地产财税咨询网),作为15年来从事房地产财税研究的地产财税专家,针对建安房地产企业较为关心的问题,对11号公告的内容进行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亮点一进一步明确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界限 1、相关规定 1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解读 不难看出,11号公告的该条规定意味着自2017年5月1日起,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兼营销售处理,不再按照混合销售处理. 3、尚待进一步明确事项 非自产货物带建安怎么办?实务中也存在不确定性,待税总再打补丁. 亮点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集团内的转借资质纳税问题 1、相关规定 1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解读 这一条虽没有明说,但在一定事实程度上,修改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条关于挂靠模式下纳税人的认定规则.首先注意其中”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这个词.什么叫集团内其他纳税人?集团成员?集团成员的分公司?从语义上看,二者都包括.比如,××建筑集团,则其下各子公司、孙公司、各子孙公司的分公司,统统都属于”集团内其他纳税人”,都可以适用于本条. 3、意义 (1)挂靠业务就可以直接在子公司核算、抵扣、纳税、开票了,不需要在形式上再把账做到母公司,钱和税在母公司走. (2)本条让分散纳税成为了可能 当分公司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后,分公司可以直接为甲方开票了.当然,局限是:建筑公司必须要归属于某一个集团,这样才能适用本文件. 亮点三明确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17号公告规定 1、相关规定 1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下称17号公告). 2、解读 17号公告中的跨县(市、区)包括了不同省、同省、同一地级市,都应按照17号规定进行异地预缴,11号公告将同一地级市内跨县排除. 3、有待进一步明确事项 不需要分区预缴是不是就不需要办《外管证》? 不一定. 《外管证》是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功能很多,预缴增值税只是其功能之一.因此,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施工不预缴增值税并不一定就不需要办《外管证》,所以要结合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来判断.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