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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调整概要.ppt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10185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PPT 页数:17 大小:67.50KB 下载积分:8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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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2.养老保险享受条件及待遇的相关规定 3.养老保险的衔接转移办法 4.医疗保险1.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调整情况 企业:12%参保人员:由不缴费调整为8%制度完善的背景:背景之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存在障碍。背景之二:国家要求各地先行探索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与国家基本政策并轨。背景之三: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和两会代表要求完善养老保险政策的呼声强烈。2.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原因:1、社会保险法的要求。2、兼顾不同层次的外来务工人员对养老保险的需求。3、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便于与国家的基本制度接轨。3.2、关于养老保险的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待遇享受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因病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3)按国家规定应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取消享受待遇前的连续5年缴费的限制条件。4.3、关于转移接续(1)按实施细则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转移、保留与终止,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5.(2)关于按原来政策参保(2008年1月-2011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A、可转移。市内转移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6.经补缴或折算后向市外转移。a.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补缴时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月最低缴费额补缴月数-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为该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累计额。补缴后,个人帐户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相应调整。7.b.补缴为低标准养老保险:补缴标准=用人单位当时为职工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8%补缴月数。补缴后,原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额不变,改记为个人缴费,补缴的资金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c.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 职工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按2:1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原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从其参保最后一个月往前推算首次参保时间,对应缴费基数统一按1100元确定,个人帐户额相应调整,并改记为个人缴费。8.举例:某个参保人员,在2008年的6-7月有过两个月的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参保记录,今年5月来办理转移:月月缴费基数基数个人个人帐户金金 额(统筹基金筹基金)(累(累计转移移金金额)补 缴金金 额缴费年限年限原参保情况原参保情况8508508508%2=1368508%2=1360 02 2个月个月补缴基本基本280860%280860%=1685=1685280860%8%2=269.6280860%8%2=269.6(404.4404.4)()(674674)280860%20%2280860%20%285013%285013%2=453=4532 2个月个月补缴低低标准准8508508508%2=1368508%2=136(204204)()(340340)8508%2=1368508%2=1362 2个月个月折算低折算低标准准1100110011008%1=8811008%1=88(132132)()(220220)0 01 1个月个月9.B、可保留。如果参保人员暂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C、可终止。不具备转移条件且本人又不愿意保留的,经本人申请可终止关系,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本人或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10.社保繳費基數及比例一覽表社保繳費基數及比例一覽表 2010年5月2011年4月 单位:基本:408.5 外来:221.4 个人:基本(城镇):172.15 基本(农村):156.5 外来:0养老保养老保险险医医疗疗保保险险失失业业保保险险生生育育保保险险工工伤伤保保险险基本基本外来外来基本基本大病大病基本基本外来外来基基数数1565156511001100156515651565156515651565110011001561565 515651565单单位位12%12%13%13%(10+1)%(10+1)%(2+0.5)%(2+0.5)%2%2%2%2%0.70.7%0.4%0.4%(按行按行业 分分类)个个人人8%8%不承担不承担2%2%不承担不承担1%1%(农村村户口口不承担不承担)不承担不承担不不 承承 担担不承担不承担11.社保繳費基數及比例一覽表社保繳費基數及比例一覽表 2011年5月之后 单位:基本:439.785 农村:244.06 个人:基本(城镇):185.35 基本(农村):168.5 外来:104.8养老保养老保险险医医疗疗保保险险失失业业保保险险生生育育保保险险工工伤伤保保险险基本基本外来外来基本基本大病大病基本基本外来外来基基数数1685168513101310168516851685168516851685131013101681685 516851685单单位位12%12%12%12%(10+1)%(10+1)%(2+0.5)%(2+0.5)%2%2%2%2%0.70.7%0.4%0.4%(按行按行业 分分类)个个人人8%8%8%8%2%2%不承担不承担1%1%(农村村户口口不承担不承担)不承担不承担不不 承承 担担不承担不承担12.4、医疗保险(1)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在2008年1月1日后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4:1的比例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或按2:1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要求的,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13.(2)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支付待遇包括住院治疗、特殊病种治疗及相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治疗)待遇,还包括上述范围内的综合减负补助待遇,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不计入个人账户资金。14.(3)医保卡的使用 参保人员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将本人的医保证历本交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并由本人(或亲属)在入院登记表上签名;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医保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后的72小时内,将本人的医保证历本交定点医疗机构补办住院登记。定点医疗机构应提醒何督促参保人员及时使用医保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未按规定使用本人医保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1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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