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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不必然代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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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不必然代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昨晚在某财税业务交流群里讨论问题时,我向某群友解释“财税”不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简称,“财税”字号的文件不一定有国家税务总局参与制定,也不限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另一群友表示不信,认为“财税”文件的落款“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我们简要分析下这个问题。 一、“财税”字号的准确含义 2013年9月29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财办〔2013〕42号)。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由相关单位协商确定牵头起草单位。” 财政部下设办公厅、综合司、税政司、会计司、关税司等司局,因此存在“财办”“财综”“财税”“财会”“财关税”等各种字号的规范性文件,它们代表的是相应牵头起草单位,并不必然意味着“财税”文件就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 二、“财税”文件的不同情形 (一)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 这种情况是最常见的财税文号,以至于被某些网友当做唯一的情况。例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文号为“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文号为“财税〔2017〕38号”。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 这种情况的财税文号其实也比较常见。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文号为“财税〔2017〕39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号为“财税〔2016〕121号”。 (三)财政部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 这种情况的财税文号不太常见。例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号为“财税〔2017〕2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为“财税〔2016〕137号”。 (四)财政部单独发文 这种情况的财税文号也不太常见。例如,《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文号为“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收缴工作的通知》,文号为“财税〔2016〕142号”。 三、非“财税”文件也可以有税务总局参与发文 前面已经介绍,“财税”只是表明财政部税政司起草的文件,不意味着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退一步说,即使非“财税”字号的文件,也可以有税务总局参与发文。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文号是“财综〔2012〕80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文号是“财会〔2011〕20号”。 这下可以相信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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