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中纳税人中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的2个实务问题导读: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前言平时讲课的时候,会在课堂上和听课的老师们交流和实务答疑,顺便也总结一些实务问题,我在公众号推出,同时马上就会推出一本营改增收集的实务问题和政策理解.所以,作为一个靠讲课养家糊口的人,真的感谢大家信任、相互学习和交流.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
2、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实务问题一: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文件中说纳税人是”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包括)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实务问题二: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3、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借款属于营改增后”金融服务”税目中的贷款服务;2.应该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中”(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判断是否视同销售从文件规定看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主体: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3.也就是说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要视同销售.【例】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即不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