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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纳税人中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的2个实务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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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增值税中纳税人中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的2个实务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导读: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前言 平时讲课的时候,会在课堂上和听课的老师们交流和实务答疑,顺便也总结一些实务问题,我在公众号推出,同时马上就会推出一本营改增收集的实务问题和政策理解. 所以,作为一个靠讲课养家糊口的人,真的感谢大家信任、相互学习和交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实务问题一: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文件中说纳税人是”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包括)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实务问题二: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 1.借款属于营改增后”金融服务”税目中的贷款服务; 2.应该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中”(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判断是否视同销售 从文件规定看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主体: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3.也就是说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要视同销售. 【例】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即不需缴纳增值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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