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征管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项原则,仍然值得探讨。例1: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企业盈利,适用税率25%,下同),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全部支出。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0(万元)。例2: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全部支出。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政府补助)100(成本费用)100(不征税收入调减)100(支出调增)0(
2、万元)。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并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收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的过程为:先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入100万元,再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行次填入100万元,最后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调减100万元,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调增100万元。但税务机关经常在不征税收入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容易犯这样的错误,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政府补助对应的支出100万元已在相关成本费用中体现,企业一般会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调减100万元,第38行调增100万元,而政府补助
3、100万元却没有计入收入总额。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税务机关会要求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对此问题,不少财务人员不理解。他们认为,不征税收入怎么还征税?实际上,企业本身就少计了收入,导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成本费用)100(不征税收入调减)100(支出调增)-100(万元)。税务机关调增100万元,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零,但由于是查补收入,所以看起来像是对不征税收入征了税。经与企业约谈发现,笔者发现产生错误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政府补助对应的支出混杂在成本、费用中,不容易看出来,而政府补助收入、不征税收入调
4、增、调减都有单独行次列示,有的企业在一开始填表时都填对了,但申报表表面给企业的印象是政府补助100万元(附表一(1)第24行)不征税收入100万元(附表三第14行)支出调增100万元(附表三第38行)100(万元),然后企业误以为自己填错了,删除附表一(1)第24行金额,这样申报表变成:不征税收入-100万元(附表三第14行)支出调增100万元(附表三第38行)0(万元)。另一种是企业误把不征税收入当成一种税收优惠,认为既然收入不征税,那么肯定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计入收入总额。总之,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免税收入由于对应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不征税收入不会产生实质利益,所以企业一定要走出这个误区,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