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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利润-能否-视同-分红征收个税?.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307752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6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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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利润,能否”视同”分红征收个税?导读:从正常逻辑的角度讲,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利润,那么就不可能进行分红,“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也即不可能产生。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是大家讨论较多的文件,但是实务中还是具有争议的。比如今天的论题:如果被检查企业是亏损的,税务机关还能适用158号文对于个人投资者的借款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吗?158号文是针对个人所得税

2、的一项补漏政策。事实上,在民营企业中大多老板都存在不分红但报销个人费用的情况,甚至有“先提钱后找票”的情形。但是,从正常逻辑的角度讲,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利润,那么就不可能进行分红,“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也即不可能产生。因此,从合理性层面判断158号文就显得过于武断了没有分析企业向个人投资者支付款项的具体属性而统统划归于可以“视为”红利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这种没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又无偿的借款(注意:158号文本身并未提及无偿,但元素认为若本身属于有偿借贷再认定分配就不太合适了)158实际是间接否定了其“借款”的形式,而认为其实质是一种分配。事实上,这种企业投资者对企业资产侵占本身并不合法,

3、如果严重的话,还可能涉及到刑法中的“挪用资金罪”。抛开是否合法而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取得款项,又可以分为投资成本返还(抽逃资金),然后才是利润分配。假设在一个盈利企业,我们认为个人投资者取得款项的先后顺序是:利润投资成本,那么158号文视同征税的前提是存在的。但是,假设是一个亏损企业或者支付款项大于企业形成的利润的话,那么这些款项(或者其中一部分)其属性可能更倾向于个人投资成本的返还,158号文继续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于理不通啊!所以说,158号文在法理上是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瑕疵的。但是,我个人还是愿意把158号文想象成一只纸老虎。其震慑作用远远大于实际征税作用,大多数税务机关还是不愿意轻易行适这一“视同”权的,而且158号文本身也是限制条件多多,纳税人很好规避。这个文件,我们只能理解为税务机关为了规范个人投资者与其投资企业“公私不分”现象的个税堵漏剂,实在没有什么太高深奥妙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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