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偷税罪与逃避缴纳税款罪的衔按偷税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罪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实施前述五种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是两年内
2、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第四条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从2009年2月28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由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按照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修订之前,各级税务局稽查局还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将偷税的查处作为重要的职责之一。税务机关在偷税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从取证到案件的定性处理,主要围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法释200233号文第一条所界定的行为进行。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实施前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单位犯逃避缴纳税款罪或者逃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