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总思路笔者认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总思路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1、账务处理正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而补税的,不需要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例如:A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所得税率25%,经税务稽查后,查出业务招待费超限额10万元、列支赞助支出5万元,未作纳税调整,假设其他方面均无问题。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的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等10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0企业列支赞助支出的账务处理认如下:借:营业外支出50000贷:银行存款50000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这样的处理是正确,但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有限额规定,对赞助支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那么对
2、于调整的部分,是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企业在补缴税款的时候,只需补缴的税款进行账务处理即可:借:所得税费用37500(50000100000)25%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37500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37500贷:银行存款375002、企业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补缴税款,必须按会计的记账原则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例如: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办公楼修建,产品成本为20万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万元,企业的会计处理:借:在建工程200‚000贷:产成品200‚000像这种情况,增值税法上要视同销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视同销售,企业正确的账务处理应是:借:在建工程251‚000贷:产成品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30万17%)调账:借:在建工程51‚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51‚0003、对于一些不需要账务调整,但是涉税数据有变化的,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如:亏损数额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