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一、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资管产品应税对象和应收金额计算:【2017】56号规定的应税对象是指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活动,包括:1.贷款服务类:出让资金的使用权获得利息的活动,以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应税金额;2.金融商品转让: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活动,以卖价减去买价后的余额为应税额。资管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应属于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范畴。二、管理人同时经营资管产品和其他业务取得的进项税如何抵扣?财税【2017】56号规定:“管
2、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资管产品运营适用于简易征收,所以由运营资管产品产生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而其他应税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三、2018年1月1日前“资管产品”的应税义务?依据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未持有至到期转让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计征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
3、“资管产品”的应税义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对于运营“资管产品”不产生纳税义务,“资管产品管理人”在2018年1月1日前,已就“资管产品”缴纳的增值税,可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四、“资管产品”运营除适用简易征收外,是否还有其他税收优惠?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2.属于贷款服务的收益,非保本性质的: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具有保本性质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券(同业)产生的利息收入均免缴增值税(财税【2016】36号、46号、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