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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随异地预缴增值税实际缴纳地适用税率(征收率)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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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随异地预缴增值税实际缴纳地适用税率(征收率)缴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随同增值税缴纳,无论是异地预缴增值税,还是机构所在地正式申报时实际缴纳增值税,均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依照实际缴纳所在地适用的税率(征收率)进行缴纳。因此,一个纳税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能存在多种税率(征收率)。 对于已经在异地随同预缴增值税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回机构所在地后,不需要按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税率(征收率)重新计算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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