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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建筑企业的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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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的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 编者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部分业务既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不能改变。但是,有几种业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呢?现与各位老师讨论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部分业务既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不能改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有3种业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纳税。换言之,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有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 1.老项目。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甲供项目。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清包项目。清包项目,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简易计税方法并非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而是区别于一般计税方法不同的计税方法。因此,以上3项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在建筑企业,是建筑企业的自主权,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也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重点并不在于交了多少税,而在于实际上如何影响利润。纳税人必须明白增值税直接影响收入和成本。 因此,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增值税问题,而是交易的价格问题。 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思考: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发生老项目、甲供项目和清包项目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更有利,如何选择。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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