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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盟费的税务处理的讨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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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加盟费的税务处理的讨论 一个工业企业前来咨询,准备向各地代理商收取加盟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经进一步了解,该收取的加盟费是保证各地代理商在规定时间内作为当地唯一指定代理商的费用,再无其他重要事项. 回答: 加盟费是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业务活动,并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应包括:品牌使用费、履约保证金、品牌管理费. 面对上面加盟费的三个明细内容,分别对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营改增后)处理应是不一样的,本问题的加盟费应仅指品牌使用费(其他明细另行讨论),所以建议税务处理如下: 1、企业所得税: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加盟费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一种,在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请注意应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是逐年确认收入,采用”合同约定时间制”确认收入.这也是区别会计上讲的责权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2、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劳务司编写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手册(第二版)范围的规定,向加盟商收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属于转让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应缴纳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详见财税2013年106号文件):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那么就和上面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的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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